分 類 | 說 明c |
| | | 車長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數(shù)大于或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 |
| 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(shù)為10~19人的載客汽車 |
| 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(shù)小于或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,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 |
| 車長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內燃機氣缸總排量小于或等于 1000 mL (對純電動汽車為驅動電機總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)的載客汽車 |
| |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 |
| 車長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載貨汽車,或者總質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;但不包括重型載貨汽車和低速貨車 |
| 車長小于6000mm 且總質量小于4500kg的載貨汽車,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低速汽車(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總稱) |
| 車長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總質量小于或等于 1800kg 的載貨汽車,但不包括低速汽車 |
| 以柴油機為動力,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50km/h,總質量小于或等于2000kg,長小于或等于4600mm,寬小于或等于1600mm,高小于或等于2000mm,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。其中,采用方向盤轉向、由傳動軸傳遞動力、有駕駛室且駕駛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間的,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000kg,車長小于或等于5200mm,寬小于或等于1800mm,高小于或等于2200mm。三輪汽車不應具有專項作業(yè)的功能 |
| 以柴油機為動力,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/h,總質量小于或等于4500kg,長小于或等于6000mm,寬小于或等于2000mm,高小于或等于2500mm,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。低速貨車不應具有專項作業(yè)的功能 |
| 專項作業(yè)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,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工程專項(包括衛(wèi)生醫(yī)療)作業(yè)的汽車,如汽車起重機、消防車、混凝土泵車、清障車、高空作業(yè)車、掃路車、吸污車、鉆機車、儀器車、檢測車、監(jiān)測車、電源車、通信車、電視車、采血車、醫(yī)療車、體檢醫(yī)療車等,但不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而座位數(shù)(包括駕駛人座位)超過9個的汽車(消防車除外)。專項作業(yè)車的規(guī)格分為重型、中型、輕型、微型,具體按照載貨汽車的相關規(guī)定確定 |
有軌電車 | 有軌電車的規(guī)格按照載客汽車的相關規(guī)定確定 |
摩托車 | 普通 |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/h或者內燃機氣缸總排量大于50mL或者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于4kW 的摩托車 |
輕便 |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50km/h,且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摩托車:1)若使用內燃機驅動,內燃機氣缸總排量小于或等于50mL;2)若使用電驅動,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小于或等于4kW |
掛車 b | 重型 |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掛車 |
中型 |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掛車 |
輕型 |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750kg且小于 4500kg 的掛車 |
微型 | 總質量小于750kg的掛車 |
a 對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(chǎn)企業(yè)及產(chǎn)品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記載的乘坐人數(shù)為區(qū)間的國產(chǎn)載客汽車(包括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),以《公告》上記載的乘坐人數(shù)上限確定其規(guī)格;對進口載客汽車,按實際核定的乘坐人數(shù)確定其規(guī)格。乘坐人數(shù)包括駕駛人。c 機動車實車的車長與《公告》或者其他技術資料記載的機動車車長的公差符合相關管理規(guī)定且不超限時,以《公告》或者其他技術資料記載的機動車車長確定其規(guī)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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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單層地板,一廂或兩廂式結構,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,但不包括轎車、面包車、越野客車 |
|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,雙層地板,一廂或兩廂式結構,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|
|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,單層地板,一廂或兩廂式結構,安裝臥鋪的載客汽車 |
|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,由鉸接裝置連接兩個車廂且連通,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|
| 車身結構為兩廂式且乘坐人數(shù)小于或等于5人,或者車身結構為三廂式且乘坐人數(shù)小于或等于9人,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|
| 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,單層地板,發(fā)動機中置(指發(fā)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后軸之間的布置形式),寬高比(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)小于或等于0.90,乘坐人數(shù)小于或等于9人,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|
| 裝備有睡具(可由桌椅轉換而來)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、用于旅行宿營的汽車 |
|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載客汽車 |
| 設計和制造上用于載運特定人員并完成特定功能的載客汽車,包括囚車、殯儀車、救護車、由載客汽車整車或底盤改裝的運鈔車,以及載客汽車類教練車等由載客汽車整車或底盤、封閉式貨車改裝但不屬于專項作業(yè)車的專用汽車,也包括不屬于專項作業(yè)車的其他乘坐人數(shù)大于6人的專用汽車(如電力工程車),但不包括專用校車 |
| 以電機驅動,與電力線相連,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道路車輛 |
| 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者兩廂式,所有車輪能夠同時驅動,接近角、離去角、縱向通過角、最小離地間隙等技術參數(shù)按照高通過性設計的載客汽車 |
| |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的載貨汽車,包括具有隨車起重裝置的欄板載貨汽車,但不包括多用途貨車、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載貨汽車 |
| 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、核定乘坐人數(shù)小于或等于5人(含駕駛人)、駕駛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、貨箱欄板(貨廂)上端離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、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載貨汽車 |
|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廂體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車;除翼開式車輛外,廂體的頂部應封閉、不可開啟 |
|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車;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、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,且不應具有(貨箱)液壓舉升機構 |
|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聯(lián)成一體,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兩廂式的載貨汽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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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、無鎖具、無孔洞等固定貨箱(貨廂)裝置的載貨汽車 |
| 載貨部位為骨架結構且無地板,專門運輸集裝箱(包括罐式集裝箱,下同)的載貨汽車 |
| 載貨部位經(jīng)過特殊設計和制造,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載貨汽車 |
| 專門運輸特定物品、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的載貨汽車,包括未固定安裝專用貨箱的專用汽車,但不包括車輛運輸車,如:混凝土攪拌運輸車、車廂可卸式垃圾車、氣瓶運輸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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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由非封閉式貨車改裝的,雖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,但不屬于專項作業(yè)車的汽車,如:工具車、貨車類教練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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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(yè)車,即不具有載貨結構,或者雖具有載貨結構但核定載質量(或托舉質量)小于1000kg的專項作業(yè)車 |
|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(yè)車,即核定載質量(或托舉質量)大于或等于1000kg的專項作業(yè)車 |
| | 裝有兩個車輪、且兩個車輪均在縱向中心平面上的摩托車 |
| 裝有三個車輪,其中一個車輪在縱向中心平面上,另外兩個車輪與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布置,不具有載貨裝置的摩托車 |
| 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,具有載貨裝置的摩托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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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全掛車,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裝置的情形 |
|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全掛車;除翼開式車輛外,廂體的頂部應封閉、不可開啟 |
|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全掛車;載貨部位的頂部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、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,且不應具有(貨箱)液壓舉升機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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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、無鎖具、無孔洞等固定貨箱(貨廂)裝置的全掛車 |
| 載貨部位為骨架結構且無地板,專門運輸集裝箱的全掛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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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,用于專項作業(yè)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非載運貨物的全掛車 |
| |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,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中置軸掛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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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置軸旅居掛車和中置軸車輛運輸車以外的其他中置軸掛車 |
| | 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半掛車,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裝置的情形 |
|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半掛車;除翼開式車輛外,廂體的頂部應封閉、不可開啟 |
|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半掛車;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、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,且不應具有(貨箱)液壓舉升機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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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、無鎖具、無孔洞等固定貨箱(貨廂)裝置的半掛車 |
| 載貨部位為骨架結構且無地板,專門運輸集裝箱的半掛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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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采用低貨臺(貨臺承載面離地高度不大于1150mm)、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245mm(公制)或者8.25英寸(英制)、與牽引車的連接為鵝頸式(連接部位不應具有載運貨物的功能),用于運輸不可拆解大型物體的半掛車 |
| 載貨部位經(jīng)過特殊設計和制造,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半掛車 |
| 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,專門運輸特定物品的半掛車,但不包括車輛運輸半掛車 |
|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,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半掛車 |
| 裝備有專用設備或器具,但不屬于專項作業(yè)半掛車的半掛車 |
|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,用于專項作業(yè)的半掛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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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普通客車、專用客車和越野客車中的“客車”為“載客汽車”的縮寫,包括乘坐人數(shù)小于或等于9人的情形。 b 符合無軌電車或越野客車結構特征的汽車,即使同時符合其他客車結構特征,也應確定為無軌電車或越野客車;同時符合兩者結構特征的汽車,應確定為無軌電車。 c 郵政車、冷藏車、保溫車等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,以及非客車整車或底盤改裝的運鈔車,根據(jù)其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確定為相對應的載貨汽車。 d貨車、掛車的載貨部位為非欄板結構時,若載貨部位具有自動傾卸裝置,結構確定為“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+自卸”,如“罐式自卸”、“平板自卸”;自卸式車輛如設計和制造上有可開啟的頂蓋時,不應視為違反標準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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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專門從事公路旅客運輸?shù)目蛙嚭统擞密?/span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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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,將乘客運載至其指定地點的客車和乘用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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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專門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自行使用,不隨車配備駕駛勞務、以租用時間或者租用里程計費的機動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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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專門從事貨物(危險貨物除外)運輸?shù)呢涇嚒燔?/span> |
| 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、爆炸品、放射性物品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貨物的貨車、掛車 |
| | 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機關、司法行政系統(tǒng)(包括監(jiān)獄、戒毒管理機關和司法局)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用于執(zhí)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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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急救、醫(yī)療機構和衛(wèi)生防疫等部門用于搶救危重病人或處理緊急疫情的專用機動車 |
| 防汛、水利、電力、礦山、城建、交通、鐵道等部門用于搶修公用設施、搶救人民生命財產(chǎn)的專用機動車和現(xiàn)場指揮機動車 |
| 原為營運機動車(出租客運汽車除外),現(xiàn)改為非營運機動車 |
| 原為出租客運汽車,現(xiàn)改為非營運汽車,不再用作出租客運汽車 |
| |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載客汽車 |
|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小學生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載客汽車 |
|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(小學生和初中生)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載客汽車 |
|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載客汽車 |
a 經(jīng)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、用于網(wǎng)約車經(jīng)營服務的7座及7座以下的乘用車為預約出租客運汽車;預約出租客運汽車退出網(wǎng)約車經(jīng)營服務,轉為非營運汽車的,為預約出租轉非汽車; b 非營運機動車沒有對應細類的,使用性質確定為“非營運”。除使用性質確定為“非營運”、“營轉非”、“出租轉非”、“預約出租轉非”以外的機動車,為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性車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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